【張琬聆╱新竹報導】新竹陳先生向《蘋果》投訴,委託台灣房屋新竹經國店售屋,以830萬元成交,卻發現買方是以840萬元買下,指控房仲賺價差;房仲雖退還買方10萬元,但買方林先生認為「感覺受騙」。律師警告,房仲恐犯《刑法》339條詐欺罪。
今年9月,陳先生透過台灣房屋新竹經國店售屋,但未簽委託銷售合約。陳先生指出,該店主任陳宜君屢次要求降低底價,最後願意以830萬元出售,並稱只收買方1%服務費,要求屋主付5萬元服務費,雙方同意後便完成交易。
買方林先生對《蘋果》表示,當初透過台灣房屋光華店購買該住宅,但談定價為840萬元,另支付2%服務費,10月28日簽約時台屋光華店店長呂秀珍曾說,「因10萬元是給賣方代理人的酬勞,所以合約書成交價僅寫830萬元,10萬元併到服務費額外支付」,等於要支付26.8萬元服務費。
隔天林先生驚覺有異,主動聯繫賣方陳先生,才發現成交價有落差,痛批:「成交價不是應該講明白嗎?怎可買方一套、賣方又一套?感覺被騙了!」找上光華店理論,呂秀珍同意退還10萬元。呂秀珍解釋:「買方後來認為價格買高了,就調整服務費,案件圓滿落幕,對方滿意就好。」
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警告,房仲業者只要施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的意圖,即構成《刑法》339條的詐欺罪,「不要以為金額很小就不以為意,這是不法也是不道德的。」
住商
不動產法務部協理吳光華分析,該案件作業有瑕疵,只要買賣雙方認知不同,中間利益被房仲拿走即構成詐欺要件,「房仲最後願意退回那10萬元,應該也是知道理虧吧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