個房仲較好。因我們也是在看房子,所以就介紹了房仲給他去聯絡看看,因這房仲是兒子老師的朋友。後來同事弟弟就將房子交給這個房仲去賣..這個房仲就稱他為A好。
賣了一段時間後,這個A覺得房價上還可以,問我們要不要也去看看,反正是我同事弟弟的房子...於是我們就去看了..
除了交通及一些小瑕玼外..房子還算合意,於是在談了幾次價錢後,房仲A就請我們下斡旋..約定到12/10..
就在斡旋到期前的當天,也就是12/10晚上,房仲A打電話來問看看我們的決定,我們最後同意了,並且有回問說,那是否還是等屋主的決定才算成交,房仲A說不用,這個價錢沒有問題..
因此..我們就約了12/16的星期日下午一點要簽約,我也很開心的跟我同事說..我們有決定要買你弟弟的房子了,也約好時間要簽約了...但房仲A居然在星期六下午四點多通知不需去簽約了,因週六當天他的老闆(稱為B好了)有帶另一組人去看,也已下握斡,且金額比我們高一點...
12/17上班的第一件事,先問我同事,他弟弟在星期日同一時間還是簽約了..而且他弟弟居然不知道說..不是我們去簽約,因為簽約時間都一樣,而且簽約的經紀人居然是寫房仲B而不是從他到尾跟他們聯絡的房仲A...而且好像也沒有跟他說簽約金額不一樣..昏~~我說這個同事的弟弟啊..簽約最少也看一下吧~
這樣子的事情,在房仲業界中,是OK的嗎?雖然是口頭說好了,只要還沒有簽約,房仲業隨時都可以再賣給另一個人嗎?這樣子到底算不算背信啊?